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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文件以来,赛博蓝立即转发文件内容及官方权威解读、专家点评等内容受到业界高度关注。连日来,人们对屏幕的各种解读和分析,各种信息漫天飞舞,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然而,仍有许多关键信息对制药公司产生巨大影响。似乎被业界忽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今天,

▍新药改革政策放宽:“二次议价”禁令大放宽

在“国办发[2017]13号”文件中,第9条明确规定:“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全面实施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集中集中采购药品。​​在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有量、有预算的联合采购。

参与过政策制定过程的专家告诉Cyber​​land,这次文件的改革是一个重大突破,对于很多人来说相当于国家政策文件层面的“禁止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的“禁令”。年。开放,允许医院联合采购数量和预算,相当于赋予了世界各地医院自行协商药品采购价格的合法权利,俗称“二次议价”。

同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全面实施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的改革也印证了医改办上个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领导在“全国医改研讨会”上的讲话精神。

该专家进一步告诉Cyber​​land,该政策符合中央精神和相关改革原则(尤其是医保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发挥作用,这是中央政府的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原则。

在价格改革方面,2015年国家出台了最高级别的改革文件,即“中发[2015]28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改革的若干意见》 《价格机制》,明确提出价格机制就是市场,其机制的核心是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文件第二章第七条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制成本的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 所谓的“二次讨价还价” )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是大势所趋。但是,在改革转型的过渡阶段,广大药企需要做好各种准备,否则市场控制会非常被动。

Cyber​​land 注意到,2010 年 7 月,卫生部发布了“卫医发[2010]64 号文件”,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到了医院采购药品的“二次议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标准》的通知,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按照合同约定购销药品时,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审查药品进货发票,杜绝不规范进货、违规进货或非指定渠道进货。

这一“禁令”成为多年来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合作的重要政策依据,医院不得擅自议价或降价(低于省级招标采购平台中标价) .

以“账外账户”和设立“账外账户”的形式进行二次讨价还价。建立对违规医院及其负责人的约谈和问责制度。视情节轻重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卫生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降级、开除等处分。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国家文件中禁止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中最严格、最明确的要求。

这几年,虽然国家文件中禁止医院二次议价的要求已经非常明确,似乎给了药企一颗“定心丸”,但在医院采购药品的实际操作中,不少医院正在购买药品。还有很多未经授权的“二次讨价还价”。既然在国家政策层面是不允许的(还没有公布),就有点“偷偷摸摸”了,不敢太明目张胆。“号”的颁布 文件赋予医院在药品采购中“二次谈判”的合法权利。毫无疑问,全国医院“二次讨价还价”的热情将“高涨”。

▍医保支付改革落地:“二次议价”广泛推进

当然,文件说“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经全面实施或者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已经制定的地区”,那么我们需要看一下文件对医保的要求。医保改革和即将出台的医保改革文件。.

“国办发[2017]13号”文件第16条要求,加强医疗保险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加强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按病种支付、人头支付、床日支付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将医药耗材、检验检测等从医疗机构的收入转变为成本,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营成本。

至于医保支付机制的改革,Cyber​​lane在此不做分析(但影响非常显着),只对文件提出“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改变医疗耗材收入、检查和检测等从医疗机构转化为成本,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营成本。” 说几句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基于现有支付机制(按项目支付)的一种政策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完成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的起草工作,《关于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规则的指导意见》 ,而且只在合适的时候公布。媒体已经披露了很多信息。

据媒体披露,文件中使用支付标准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与缴费标准相等的,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缴费标准缴费;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缴费标准的,医保基金按缴费标准缴费,参保人员按实际销售价格缴费;

三、在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缴费标准时,如果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销售的药品价格高于缴费标准,医保基金仍按缴费标准缴费。关于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下,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分摊比例支付费用。

假设一种药品的支付标准为100元(假设中奖价格也是同一个数字),医保基金报销支付80%,参保人自付20%。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议价后药品的实际购买价格为80元,医保基金仍支付80元,被保险人支付16元,即医疗机构实际收到96元,可以有盈余16元;第三种情况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卫生部,如果药企以物美价廉的名义单独定价,坚决不降价,医院购买的药品实际价格为150元,医保基金还是只赔80元,被保险人赔30元,也就是 医疗机构实际收110元。,医院需要缺40元。

各位药企注意了,通过以上的分析大家应该清楚,如果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实施,医院二次议价全面放开,那么医院每次谈判砍掉的每一块钱都是差不多一美元。净利润(当然是按照医保缴费比例),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医院二次讨价还价的动机会怎样?

如果医院疯狂讨价还价,作为制药公司,到底该不该降?据了解,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如果医院不退钱,或者医院直接按照收费车费汇出90%甚至更低的情况,剩下的就不管了。

问题是,当医保缴费标准政策出台并在全国逐步实施时,医院又开始大面积议价,药企该怎么办?是直接降票价,还是以返利的形式变相降价(比如对付三明)?如果以返利的形式降价,账单中的返利部分如何处理(账户不平衡,除非医院开账单)?如果为了避免会计处理的麻烦,直接采取降价开票(符合国家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根据人社部等部委即将发布的《关于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药品主要以药品的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和数量为准。还可以探索引入同类药品价格比较、异地价格参考、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因素和方法,通过加权平均、中位数或分位数等方式计算相应产品的平均价格。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支付标准。以返利形式让利给可以合法“二次谈判”的医院 使公司难以进行会计处理。采取直接降价、开票等形式让利给医院,面临“降低医保支付标准”的风险。

制药公司很难处理。请问药企的高管,尤其是市场营销的老总,你下定决心了吗?看来,制药公司原有的营销规则可能真的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