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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镇江市发生的一起工伤纠纷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一名女工提前离开,绕道去超市买东西,结果在超市附近发生车祸受伤。 在确定事故次要责任后,她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由,申请了工伤认定,并非其负主要责任。 . 单位认为,女职工不仅早退,还绕道去超市买东西,既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也违反了劳动纪律,应当予以处理。不认定为工伤。

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女工的伤为工伤。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提前下班只是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为下班; 事发当天他所走的路线虽然不是他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是正常合理的,路线距离也在合理范围内,出事地点是第一个员工离开单位后到达的地点,所以应该理解为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因此,法院不采纳用人单位的意见。

这场颇具争议的工伤认定再次引发了“上下班途中”的讨论——员工是否有权选择上下班方式? 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算不算上下班? 什么是“上下班路上”? 这些问题直指当前工伤认定中最晦涩、最具争议的角落。

迟到早退遇到交通事故算“上下班路上”吗?

“上下班途中”定义模糊。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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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中心主任、创始人梁硕南表示,老舍部函[2004]256号文第二条将“上下班途中”解释为:既包括通勤员工正常上班时上下班,也包括员工加班。 上下班路上。 上班迟到也算上班,上班后早退也算下班。 如果你真的上班了,仅仅因为迟到早退时间过长,将被视为旷工,也被视为下班。 这三种情况下的通勤时间都是合理的时间。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旷工根本不上班,上下班路上没有问题,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也不应认定为工作-相关伤害。

王辉律师认为,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 对于违纪行为,单位具有职工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职工进行相应处罚,但与是否构成工伤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两者不要混淆,符合工伤条件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李春华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员工没有上班,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合理时间的确定不能生搬硬套地理解为从公司到员工居住地的固定时间。 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要考虑当时的路况、交通工具的种类、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做出客观的决定。 , 合理综合判断,尤其是超出个人的异常事件会耽误上下班路上时间的情况。

绕道买菜送孩子“顺路”是不是“合理路线”?

“上下班路上”的另一个问题是回家的路。 员工下班后绕道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这段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王辉表示,目前的法律还没有细化到这么具体的程度,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下班回家只有一条路,路上什么也做不了。 下班接孩子、买菜与生活息息相关。 交通事故应该属于上下班途中。

匡先平律师表示,“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仅限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不应理解为严格的两点一线限制单位与职工住所之间。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其他活动,属于职工日常生活的必要合理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应当被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员工改变了这一目的,即使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也不应被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工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杨乃钊表示,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回家的合理路线,但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合理的路线回家。一个合理的时间,被认为是在上下班的路上。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并不等同于从单位到员工住所的唯一最短路线。 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合理弯路,比如下班接孩子、买菜等,都是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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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认为,员工下班买菜、放学接孩子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路线合理与否,应以公众普遍、合理的理解标准为准。 重点是衡量员工的行为是否满足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 如果在范围内,则下班路线应认定为合理路线,否则不应认定为合理路线。

单位机关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还有几种情况也成为了争议的热点,比如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宴会、文体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等,这些情况应该如何看待?

匡宪平表示,此次员工参加的活动是公司组织团建活动的既定安排。 从公司安排此次活动的目的和性质来看,是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正常工作安排,也是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如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应认定为作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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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杨德民认为,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应酬、应酬、出差”等工伤的认定。 ”。 范围。

杨乃钊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工伤认定有一个“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 如有工作性质的应酬、培训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在徒步、旅游等纯娱乐活动中没有工作性质,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是否应更详细地规范工伤?

有专家认为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我国的工伤认定标准只能算是一种学术标准。 面对丰富的现实,相关部门在工伤认定上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那么如何破局呢?

李春华表示,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必要时间”和“必要途径”做出详细说明,相关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狭义解释,也有广义解释。 . 错位损害了企业或员工的权益。 为解决这种无法可依的困境,劳动司法有关部门应联合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必要时间”和“必要途径”作出细化规定,以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确保执法过程中的统一。

梁硕南说,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穷尽现实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情况。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或者司法解释时,应当尽可能多地列举实际工作、生活中的情况。

杨乃钊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虽然出台了一些解释,但配套的解释仍然不够全面,无法应对所有情况。

匡宪平认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的立法模式不科学。 《工伤保险条例》列举了“工伤具体情形”、“认定工伤”和“否定工伤”,但并未明确界定工伤的实质标准,即就是,“什么是工伤”。 我国的工伤立法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 从立法指导思想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理想的立法模式是“实质性标准+排除”式。 工伤可以定义为: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职工个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以及因职业病引起的事故。

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