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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24岁的于女士来电咨询称,前不久,自己下班去男友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对方全责。 于女士问,如果下班去男友家的路上出了车祸,能算工伤吗?

针对于女士的提问,记者采访了四川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远。 杨律师指出:如果于女士的男友住所不是于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暂住地,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杨致远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下班途中”:(1)(2)在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3)从事在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中,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上下班;(四)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上下班途中”是指员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往返居住地和工作场所的交通。 关于居住地的理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居住地包括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非经常居住地”。 因此,能否构成工伤需要调查余女士男友的住所是否属于余女士的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非经常居住地。 符合此条件者,可认定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活动……”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余女士这样的情况。 杨律师对此不以为然。 杨律师认为,“日常生活”是指广义上人们的各种活动,包括日常生活行为、学习、工作、休闲、社交、娱乐等,如果从广义上去理解,显然会增加人们的负担。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远远超出“工作原因”的范围。 因此,“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只能作狭义的解释,即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如下班后在返回居住地的路上买菜等。

综上上下班买菜工伤,杨律师认为,员工在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下班,且在合理的时间内上下班买菜工伤,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这不是他们的主要责任。 对于工伤。

(据四川工人报 四川工人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