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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是全国首个集中采购试点,医院有可能无法落实预定的采购量。 毕竟,医院的委托采购量、医院的实际采购量、每个处方的累计处方药量,都不是一个数字。

药企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与相关方协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金额。 从国家试点来看,采购量与医院实际使用量存在一定差距,政府部门也将采取有力措施,减轻医疗机构责任,保障使用量。 “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将在医保指标总量、公立医院改革奖励资金、医疗机构等级审查、医保定点资质、目标等方面进行处罚。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考核 对需要用药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审查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应规定,严肃处理。 “ 因此,相信只要企业反映,采购量不达标的情况应该会尽快解决。

2号文件明确:“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品种配送,由具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经营企业集中采购。” 因此,对于个别医院提出的二次议价或越权选择经销商等不当要求,企业应坚决拒绝,切不可贪图小利,损人利己。 不能拒绝的,必须收集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协商解决。

防止供应减少

药企应理性报价

在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中,买卖双方是平等主体。 平等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投标报价、谈判议价、挂网后的议价必须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 所谓“天价要价,当场还钱”,最终还是要以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成交。

因此,企业应关注价格构成,研究报价策略,承担成交价格的后果。

企业在计算价格时,应避免只计算可变成本而忽略总成本。 如果研发成本、建设能力成本、管理成本不分摊,这些成本就会被同一家公司的其他产品分摊。 以这种方式计算的价格不是真实价格。

笔者认为,这是部分企业在“舍利不舍市场”思想指导下片面追求销售,存在虚低报价现象,即报价更低比成本。 销售价格不应低于成本,这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虚低报价要么是外部非市场力量所迫,违背其意愿; 或者他们采用了错误的商业策略,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可持续的。

药品集采中出现的虚低报价现象还价采购成本核算,既有只取低价的标准引导,也有企业自身“让利不让市场”的错误策略所驱动。

事实上,让利润在成本之内所获得的市场,如果没有人竞争,就会失去。 因此,虚低药价必然导致断供,社会上会觉得低价药会消失。

中标后出现的超标、停产、缺药现象就是明证。 防止药品短缺,首先要从采购报价入手。

尤其是在国家明确数量后的新集中采购中,2号文件要求“切实防止低价抛质”。 通过药品一致性评价,企业科学计算、合理报价还价采购成本核算,还市场公平。 以公道还同事,以公道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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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

破除以药养医难

在本次带量集中采购中,医保基金承诺“以不低于采购金额30%的比例垫付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垫付,调动企业积极性”。 2号文件还明确,“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建立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这一新提法,将原来的“取消”改为“取消”,并增加了“全面”。

笔者认为,新颖性和难度都被“完全取消”了。

其实,公开合法用药养医,除了药品加价15%之外,就是利用欠费的药品来筹集和垫付医院的营运资金。 前者是持药养医的所有权性质,后者是养药养医的使用权性质。

近年来,全国医药行业医院拖欠药品已超过当年主营收入的10%,超过当年利润总额,拖欠天数达100天以上。

拖欠药费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毫无疑问,医院可以赚取利息,投资理财,以此来胁迫企业降价或回扣。

国家为解决药品欠费问题制定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但只有禁止没有处罚,缺乏制度性规定。 拖欠药费反而成为拖欠的有利机制。 机制不变,效果难以改变。

因此,多年来,药企一直要求改变拖欠药费的机制。 即在医院确认如期收到药品的前提下,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支付。

本次带量集中采购提出的直接支付、直接结算,应该说是治本的好办法,也是各地医药企业和医药行业协会多次呼吁落实的有效举措。 既然这次国务院文件有要求,各地药企要积极向当地医保部门请示落实。

2号文件还规定,“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与企业结算结算,降低交易成本严格查处医疗机构未按时结清药款问题。 这仅在拖欠药物时被禁止。 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这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医药债权企业可据此向医院追偿,或请求医保部门主持公道。 医药行业协会也可以出面,要求相关部门“严查”。

两个建议

推进药品安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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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笔者还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两点建议。

◆ 第二批试点,希望安排一批虚低药品

因价格虚高而买不起药的患者与因价格虚低而买不起药的患者的后果相同。 这种带量集中采购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值得肯定。 但是,对于长期困扰社会的药品短缺问题,数量不断增加,根源在于虚低价格,本次集中采购未进行一两次采购试点,令人遗憾.

2号文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一是防止常用、有效、价廉的药品短缺。

国家确定了紧缺药品定点生产的政策措施,支持在上海成立药品联合体,组织定点生产。 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将短缺药品的采购和价格形成机制提上日程,更谈不上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

没有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紧缺药品就无法实施定点生产。 如果实施,将因亏损生产而难以维持,无法长久持续。

2号文件提出“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市场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应该针对所有的药品,首先是价格虚高虚低的药品。 希望在第二批试点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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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链接各省最低价

在本次集中采购总结会上,有关部门领导明确表示:“不鼓励各省简单跟风追价行为。” 道理也很清楚,因为“进货模式不同,没有数量,预付模式不同”。 不过,据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透露,部分省市已经做好最低价联动准备。

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从合法性角度看,一次购药形成的价格和数量仅在本次购药中有效。 但卖方转售,买方转购,新确认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与之前的购买无关。

从理性的角度看,药品生产的固定成本与销量相关; 可变成本不仅与车间成本有关,还与产地与收货地的运输距离、用药的分散程度、各地区的疾病谱等有关; 总费用也与省份有关。 它与经济发展水平、人民富裕程度、购买数量有关。 不应无视省际差异,违反经济规律要求最低价联动。 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没有这样做。

但也难排除各地存在跟风的做法,一味追求降价。 各省最低价联动是各地依托行政权力的任性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 所以,这次虽然有领导讲话,但实际情况还有待观察。 更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一旦发现价格跟随行为,尽快制止,并通报全国,以示警示,以免扩大后果。

由于本次集中采购的完整采购流程尚未完成,中选药品所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实际采购量、药品实际支付等相关要素能否如期履行尚不得而知。 . 因此,相关观察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