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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租汽车货运价格管理条例(试行)》网约车市场调整价格应符合价值规律,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22-07-27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租汽车货运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长期实行网约车市场调节价和巡游出租车政府定价“双轨制”,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加剧了非法议价、抱团等行业乱象。乘客,以及短途拒绝游行出租车。 同时,一些网约车平台企业为占领市场,采取短期低价营销策略,吸引司机和乘客入驻平台; 人员开支,最终损害的是司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出租汽车货运管理条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请地方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价格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监管机制,“一市一策”,适时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全面规范出租车收费管理,稳步推进辖区内出租车收费改革。 严厉打击随意涨价、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和维护乘客、司机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更好出行的需求。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10 日

政策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维护乘客、司机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第1号) 17)、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出租汽车收费管理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票价包括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票价和网约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资费。

第四条 出租车票价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出租车票价价格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出租车运价价格监管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出租车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出租汽车票价,具体由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出租汽车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设区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制定或者调整出租车票价的具体工作进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运价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货运形式

第七条 邮轮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也可以两者相结合。

网约车运价以市场调整价格为准。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市人民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法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分为底价及其浮动幅度、上限价及其向下浮动幅度、下限价及其向上浮动幅度三种形式,由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第三章 货运运价的制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居民和司机收入水平、交通条件、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含调整,下同) ) 的士。 汽车关税水平和结构。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具体运价,并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执行,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基准运价(上下限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在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定范围内的具体运价,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并在执行后7日内向社会公布。 运价标准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整影响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序执行政府指导价,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十条 各地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征求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价格决定等程序。依法设置。 依法需要进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会、风险评估等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建立定价机制的,各地应当根据定价机制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定价原则上至少每3年评估一次; 对政府指导价,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5年至少评估一次。 经考核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如运营成本、居民和司机收入水平、交通状况、市场行情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评估调整。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因地制宜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出租车议价规定,实现运价调整工作的机制化和动态化,增强价格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自主制定运价。

网约车市场调整后的价格应符合价值规律。

网约车经营者在制定市场调节价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参照政府定价决策程序执行内部决策程序。 并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网约车市场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整影响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

第四章运价公开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的出租汽车运价。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阅兵车辆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显着位置公布运价规则。

网约车经营者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涨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构成和价格计算及涨价规则。

第五章运价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出租车票价水平或者幅度,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范围实施出租车票价浮动。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正当价格。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 行为,不得有价格违规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整车一趟的运价对一名网约车人一次性报价收费,不得主动以座位数、人数等任何形式拆分报价收费。乘客。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价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票价,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第三方机构中发挥积极作用。 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听证会经费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政策声明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出租车票价改革,提高完善票价形成机制,完善政府定价体系,加强出租车价格改革。 行为监管,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出租汽车货运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改革的意见》公路运输价格机制》(交运条例〔2019〕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委办公厅〔2016〕第1号) .41)、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等文件对深化出租车票价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但更宏观,更具操作性的文件需要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制定指导基层落实具体任务。

(二)更好形成部门合力,规范出租车运价管理。 2015年,全省出租车价格管理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下沉至行业管理部门,提高了运价管理的效率和针对性。 但在工作实施中,基层行业管理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听证会等责任主体方面存在一些与价格管理密切相关的争议,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一定程度上,需要省级细化和明确。

(三)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运价是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 出租车运价关系到公司和企业的收入,关系到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据调查,全省出租车票价调整机制僵化(基本没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出租车议价规定,有的城市10年不调整),价格调整周期长(基本需要一年以上),且调整程序复杂(政策规定复杂、政策把握不准确、人为并发症并存)等突出问题,省级亟待出台针对性政策,引导各地科学管理货运率,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部门工作职责。 省政府已明确,出租车票价的具体定价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是出租汽车票价的定价主管部门,需要具体承担成本监督、听证会等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出租汽车运价定价行为进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租赁经营者的运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关于运价表。 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阅兵车辆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我们采纳了基层群众的意见。 为更好地调节供需,提供优质服务,明确阅兵车辆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 即有的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有的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关于运价的制定。 规范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运价的制定全过程。 考虑到定价工作的长期性和程序复杂性,鼓励依法建立定价机制,建立动态评价机制。

(四)关于价格行为管理。 针对部分网约车平台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和乘车人数拆分运价的情况,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应整车一趟。 价格向一名网约车人一次性报价收费,不得以座位数、乘车人数等任何形式拆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