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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一名员工在私自换班时遭遇车祸。 在一起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公司拒绝认定工伤。 据媒体报道,在公司以“私自换班违反规定”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后,当地法院认为该员工在合理的路线和合理的时间前往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

司法实践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关键,但时间和路线不限于正常的时间和路线。和下班。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部分案件考虑的是满足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活动,比如上下班接送孩子、买菜、停车等。停车场,尽可能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为依据的工伤认定也从那时开始。

《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居住地、惯常居住地、上下班途中在单位宿舍内的合理路线上;(2)上下班途中在工作地点与工作地点之间的合理路线上。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合理时间内居住; (3) 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 (4) 在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北京市仲文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员工加班或深夜抢险时,不正常的工作时间也是合理的; 当道路拥堵或发生交通事故时,非常规路线也可以是合理的。 路线。

↑创意图据ICphoto

什么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律师:法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2022年2月,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在政务号发布了“以案释法”案例,该案例显示,沧州市某原告公司要求员工填写“通关路线”。因工伤发生劳资纠纷后。 地图”,员工在事故中受伤的地方不在此路线图上。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表示,该“路线图”既不排除在其他居住地、居住地的情况,也不排除职工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合理时间内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上下学)、买菜等),“即员工上下班的路线不是唯一或必要的路线,员工住所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还应结合路况、交通、季节气候、意外事件等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填写“通勤路线图”来指定或约定员工的通勤路线”

“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合理时间’,特殊情况下未必;某路段通常不属于‘合理路线’,但特定情况下未必。” 邓千秋说道。

邓千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工伤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规定很难细化和统一。 “实践中的情况太复杂了,只能有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其他的就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了。”

在近期发生的一起员工私自换班引发车祸的案件中,公司拒绝认定为工伤劳动纠纷。 公司、社保局、法院对本次事件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途径”的工伤持不同意见。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保洁公司认为,发生车祸的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起诉社保局要求法院。 法院认为,两名员工在完成公司交办任务的前提下,私下协商更换班次。 刘某的事故发生在其家与单位之间,事故发生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合理上班路线。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邓千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合理”一词的延伸确实比较模糊,“合理时间”、“合理时限”等词出现在立法会,是因为难以给出明确的指引在法律层面,需要从属法加以明确,或者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江苏职工应按要求办理工资卡

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2019年4月29日7时许上下班买菜工伤,江苏省溧阳市一处工地因天气原因无法继续施工。 工地停工后,工人杨某平结束了一天的工作。 当日8时许,杨某平骑车离开工地,前往银行激活银行卡。 业务做完后,他又到另一家银行营业部为他的集团办了银行卡,用来发工资。 10时23分,杨某平在返回住所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杨某平的儿子杨某峰告诉法庭,杨某平是应工地班长的要求,到第二个目的地办理工资卡,是杨某平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杨某平在办理工资卡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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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行终156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杨某平所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证据通知书》 ., 2019年7月24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答复意见》,称杨某平与建设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范围内从未要求员工办理银行卡,办理银行卡与杨某平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案号(2020)苏行深第2173号行政裁定书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某平虽然应领队组长的请求前往第二目的地办理银行卡。项目现场,银行卡被挪作他用。 我领取工资,杨某平办理银行卡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平到银行营业部办理个人业务,虽然可以认定为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但其居住地仅离工地六七百米,他去了两家银行。 因公处理私事离开工地两小时左右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在途中,没有以在合理时间内上班为目的,改变合理路线。

公开判决书显示,溧阳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不认定杨某平的死亡为工伤。

↑ 据IC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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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送儿子上班出车祸

辽宁高院暂停执行原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在复杂的工伤认定实践中,也存在大量改判案件。

以辽宁省辽阳市居民刘某峰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为例。 一、二审法院驳回了其妻儿的诉讼请求,不承认工伤。 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交通事故未发生在上班途中的证据不足,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他的妻子和孩子的要求确实不合适。

2021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刘某峰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后座上的人是其子刘某,车祸地点离刘某峰的住处并不远。 刘某峰以现场勘查及家属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去向,距离工作地点不到1公里为由,未认定为工伤。

2020年9月8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0行终10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妻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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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刘某峰的住所到其公司只有一条必经路线,交通事故发生地距公司仍有一定距离。 即使中午12时10分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峰也可能上班迟到,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

对于刘某峰儿子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争议问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事发后次日制作的讯问笔录中,刘某峰回答称,刘某峰将其带到单位出事当天要洗澡,不过公司是有洗澡的,洗澡时间是每个班次的下班时间。

“即使刘某峰在上班途中接刘某,也属于基本生活需求范畴的活动体验,应该算是合理的上班时间和合理的上班路线。” 行政裁决书中写道。

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峰的妻子韩秀坤、儿子刘某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下班买菜工伤,且责令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王辰元记者张艳良

编辑 李国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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