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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32) 【关键词】代理人; 应收保费; 业务风险 [摘要] 应收保费原指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发生但尚未进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的保险费。 然而,保险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应收保费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由于《代理人管理办法》没有对“代理人可以代为收取保险费”和“代理人不得挪用、挪用保险费”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大量的保险费被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侵占控制。代理人的名义,由此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值得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应收保费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发生时尚未进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的保险费。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钱到账的时间问题。 只要加紧收款,保费迟早会到账。 但实际上,往往是旧的应收保费还没有收回,新的应收保费已经产生,而且往往是在清代。 对于很多保险公司来说,应收保费与保险业务的发展息息相关,如影随形,挥之不去。 事实上,应收保费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代理商代收占用保费造成的。 没有对代理收费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应收保费问题就无法彻底解决。 在广义相对论中,有一个名词叫黑洞,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简并天体,体积小、密度大,但引力特别强。 不仅外部的物质会被它吸收,内部的物质甚至自身的光都会被它吸收。 吸收殆尽,黑洞内部情况不为外人所知。

从某种意义上说,代理人收取保费的现象已经成为保险业的风险黑洞。 1、代理费的危害。 代理费扭曲了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保险行为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仅为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 这两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是尖锐而明确的。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的一切权利均应来源于保险人的授权,由此产生的保险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然而,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收费方式扭曲了委托的法律关系。 保费的所有权属于保险公司,而不属于代理人,这似乎不是问题。 但按照目前部分公司的代理费形式,代理费已经演变为代理人可以控制保费,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所有权的过程受到极大威胁。 代理费对保险公司构成很大的经营风险。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只有获得合理足额的保费,才能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现行的代理收费方式是不良资产的温床,对保险公司的健康经营构成极大威胁。 近年来,保险代理市场发展迅速。 据估计,到1998年,兼职代理人和农村代理人业务已占全国财产保险市场的40%左右。 代理人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比例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 据《1998中国保险年鉴》统计,1996年和1997年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总额分别超过450亿元和482亿元。 同期,各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保费合计超过10亿元,约占总保费收入的2%。 但实际上有些公司不是按签收的保费而是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欢迎welcomemyhome。 有业内人士测算,(财险)公司的应收率在10%-15%大致正常。 据此计算,1998年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约为499亿元,应收保费约为50亿元至80亿元。 代理人代收保费影响保险公司资产质量,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不真实,风险与收益不对等。 保险责任已经发生,但保费收入仍虚拟化在应收账款中或干脆不入账。

对于代理商拖欠或挪用、挪用的保费,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和有效的管理办法。 看来只要代理人不关门、不携款逃跑,就不算“挪用、挪用保费”。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不交保费的限制放宽,限制力度弱。 很多代理商长期占用保费,没有办法收取。 保费的下滑创造了新的应收保费,将风险向后转移并使风险越来越大。 代理费严重影响和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保监会成立以来,出台多项有力措施整顿保险市场秩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许多违法经营活动依然存在,或者只是暂时受到制止。 风头一过,就会出现反弹。 保险业普遍认为,缺乏规范的中介市场和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是造成保险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 代理团队整体素质较差,鱼龙混杂; 保险公司在选择代理人时,往往只看重业务量,而忽略其质量和信用状况。 保险市场中的许多违规行为都涉及代理人。 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上具有如此强大甚至颠覆性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部分代理人掌握了保费资金。 保险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如高手续费、高退费、代付单、回期单、双鸭单、砍费、骗赔等,均源于代理人收取、占用保费。

被代理人或以代理人名义侵占和控制的保费签单保费与实收保费,是保险行业诸多违法行为的资金来源。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依靠代理人来处理相当多的业务,从投保、收费到理赔的各个环节都由代理人处理。 代理人为了收取和占用保费,将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垄断。 投保人(被保险人)只能与代理人打交道,不与真正的保险人见面。 论魏晋。 很多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和执行权并不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代理人在业务上再次转向客户。 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人的直接服务,部分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放弃了产品开发、服务提升、成本降低的努力,转而通过与代理人建立关系、把“点”放到位来发展业务. 保险公司无法控制代理人的行为,任由代理人自行其是,加剧了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 因此,要规范保险市场,就必须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要取得根本成效,必须破除代理收费黑洞。 代理费削弱了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代理费也给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业务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按照预提收入的金额确认保费收入的实现”。 实践中,由于代理费等原因,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责任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收不到保费。

部分公司考虑再保险费用和税收等因素,不按权责发生制将此类保费记录为应收保费,而是在实际收到保费后记录保费收入。 此类处理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保费收入、保险责任和风险状况,保费收入基础数据不准确,将导致保险公司统计、财务和风险控制的整体失真指标。 2、代理费的来源和实质。 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现象是机构和人员多。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整顿保险代理机构乱设现象。 为什么有那么多保险相关和无关的公司和个人愿意做保险代理人? 从利益角度看,除了赚取各种费用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追求保险资金的使用权。 我国对金融领域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活动有严格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对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以骗取、冒用、挪用金融机构资金、授信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是金融违法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近年来,国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查处金融违法行为,公开挪用公款、操纵公款。 .

在保险市场,资金流动的管理没有那么严格。 有人认为,如果能拿到保费,就可以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收钱,而且还能获得实际使用收取的保费资金的权利,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很多无处借贷的其他渠道的人,就把代办、办保险、拿保险费作为合法的筹资融资方式。 有的人做保险的时候是假的,收钱的时候是真的。 即使是“规则”代理人,真正的保险代理人,也常常认为收取保费是合理的。 保险公司指导思想不明确,管理措施不严。 受保险公司传统体制的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没有真正树立金融企业理念、经营理念和效益理念,强调业务量而忽视业务质量。 ; 重视资产规模,忽视资产质量。 由于代理人可以为公司带来一定的保费,允许他占用保费资金,认为这笔钱还是自己的,迟早要拿回来。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拖欠形成的应收保费缺乏相关的管理、核算和考核制度。 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存在真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试行),代理人可以“代收保险费”(第四十二条); “挪用、挪用保险费”(第五十八条)。但是,对于代理人收取、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以及挪用、挪用保险费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保费的管控权和程序应说明的资金或账户不明确。

在保险业务中,存在保险产品和保险资金两个流动过程,后者是前者的货币价值形式。 两者的管理应给予同等重视。 由于代理收费现象,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发生后,相当一部分保费收入不在保险公司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管范围内,而可以由代理人自由支配. 资金流动过程中存在管理真空。 不少代理商就是钻了这个空子,打着代理收取保险费的幌子,扣押了大笔保险费,明修栈道,暗藏仓库,取得了对保险费的实际控制权。 三、解决代理人收控保费问题的途径 充分认识代理人收费问题的严重性,保险公司必须树立以利润为中心的思维,端正经营观念,增强风险意识,转变单纯追求利益的观念。保费规模。 关注经营质量和资产质量,关注现金流,减少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 开展业务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成本,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对代理商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发展无序,业务失控,让代理商牵着鼻子走。 2.加强代理人资格审查和管理。 对代理人要进行严格的资质和信用审查,防止不合格的代理人进入保险业。 除信用审查外,建议参照国外通行做法,向进入保险市场的保险代理人收取就业保证金,要求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不能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使用。

由于银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存入准备金,因此要求信用远不如金融机构但实际从事金融业务的代理人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也是合理的。 通过这种限制,可以将一些没有实力、没有信誉的所谓代理人排除在保险业之外; 与此同时,保险监管力度也有所加强。 被代理人违约扣押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从其保证金中扣除。 如果被代理人违反规定,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进行经济处罚并扣除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3.规范代理人收费行为,取消代理人对保费收入的控制权。 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时,必须收取相应的保费。 代理人的信用不能用来匹配保险人的责任。 建议修改完善《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签单保费与实收保费,严格界定和限制代理人“代收保险费”的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的“保险费划转方式和期限”应当由委托人指定。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人和代理人之间协商。 要从根本上实行代理业务“收支两条线”制度。 明确规定代理人只有收费权,无权控制保费。 代理人需将所有保费收入直接转入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保费账户只能由保险公司管理和控制。

严禁代理商向自己的账户收取保费。 如果是agent welcome welcome myhome.i collect from internet,如果是你doc,请电话websitedelect,agent收取的保费从保单持有人支付到保险公司账户是有一个中转时间的,那么金额不能超过agent payment监管机构要求将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 换言之,仍由代理人控制的保险资金必须有代理人充足可靠的应付资产作为担保。 四、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流动全过程监管 规范保险市场,既要注重对保险产品和保险责任过程的监管,又要注重对保险资金流动的监管。保险资金全程流动。 目前对保险资金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保险资金进入保险公司之后。 此前,保险责任已经产生,但保险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监管,由此引发的风险隐患必须引起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 在电子金融初具规模的今天,可以像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和成本一样,监控保费收取、代理费和佣金支付、保险赔付等保险资金的动向。 建议监管部门严格统一保险费资金流动全流程流程,统一指定保险业务开户银行,对所有保险资金账户实施全面监控,从保险责任的产生、保险成本的产生保险资金综合治理,任何保险资金不得在保险公司管理范围和监管部门监管范围之外流动,堵住违法经营的资金来源。

为便于保险业务的实际运作,保费基金账户应开在基层网点较多的银行。 5.完善现行保险公司财务核算方法。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金融制度要求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发生后的所有预提保费收入,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责任。 ,风险情况。 签保单不记账的,无论是代理占道还是基层单位砍价,一律按账外操作查处。 二是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初衷,本科目计算为“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目前,很多应收保费由投保人支付,而被代理人占用。 这种支付的责任程度和风险程度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应收保费。 本着财务审慎原则,能否对代理人拖欠的保费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对于代理人所欠的所谓应收保费,需要按照代理人设立明细账,并对其进行账龄分析,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提取必要的坏账损失债务准备金。 四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监管,充分考虑其对保险公司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影响。 六、代理收费管理要统一步骤和措施。 代理人收取和控制保费是普遍现象,个别保险公司的自律和管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希望监管部门明确对此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保险行业统一行动,向代理人追回应收保费。

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保险业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也在不断加深。 行不如心,关键是保险公司如何做强自己。 强化风险意识,注重集约化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是提高中资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认清并尽快消除代理费金融风险黑洞,是我们当前的当务之急。 【主编:郝焕亭】2000 【收稿日期】20000512 【作者简介】段胜武(1953-),男,硕士,主要学术成果有《近代世界史纲要》、《国际政治学》、《近代基础》 《政治思想》、《权力与相互依存》等。现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欢迎欢迎。我的主页。我从网上收集的,如果是你的文档,请致电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