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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讨价还价是否应该合法化? 长期以来,业界争论不休。 多数药企始终高举反对的旗帜,各部委的态度也并非始终一贯明确。

在今年年初发布的7号文件中,提出“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城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这为第二次价格谈判留有足够的空间; 4月底,国家卫计委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副司长孙杨公开表示,坚决反对二次讨价还价; 在收费规定方面,也指向支持二次协商,表明本次确定的66个医改试点城市将逐市进行二次协商。

在这样“不确定”的背景下,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余明德发声,指出他“支持二次谈判”——当然,这要有一个基本前提,即“才能真正建立买卖双方主导的采购体系。” 但是,这样的采购制度什么时候才能建立呢? 至少短期内不会。

尽管如此,一些省市为了压低药品价格,在药品招标采购中亮出了第二把武器。

我们从各大媒体和地方官网整理了近期表示或暗示将进行二次议价的省市,供大家参考。 如发现信息不全,欢迎补充或更正!

宁夏:2015年5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招标(交易)》发布

《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议价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1.采用双层信封招标方式的药品,中标价格为医院采购价; 2.部分专利药、独占药采用议价机制。 结果就是医院的采购价; 3、妇幼非专利药、急(救)药、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挂网,挂网参考价为医院最高采购价; 4.全国招标定点生产采购的药品,协商价格为医院采购价格。

四川:

日前,四川第二种价格谈判方式曝光,以带量采购形式出现。 与以往模式相比,有以下亮点:一是四川省级网上价格收购没有对同一产品规格采取相互竞价的方式,相当于只给了一个最高限价。 当时的招标方案虽然没有谈及二次议价,但这是为了以后的二次议价。 伏笔已经做好了; 其次,二次谈判的试点城市目前只有南充、广元和攀枝花。 最后,省卫计委二次协商降价是为了惠民,不是为了采购商的利益,而且这个价格会被录入省集中采购平台,省网上价格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

此外,三健客还得到消息称降价幅度可能为10%; 但也有消息称,某医院领导要降到15%。

浙江:

2015年5月中旬,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创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 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差额上缴同级财政,医疗机构通过考核给予奖励。 这意味着,如果医院在考核之后要奖励,动机只有一个:按医保支付的价格讨价还价。

江苏:

2015年4月,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征求意见稿在业内传阅。 据悉,此次中标价格的确定,由市级单位与医药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进行分类价格谈判直接确定。 招标组双封入围后,市级价格谈判率先进行。 按照量价挂钩的原则,入围企业根据医院预估采购数量提出供货价格,双方协商。 价格谈判分为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两种情况。 业内人士称其为“裸二次议价”。

安徽:

2015年4月初,安徽省蚌埠市卫生局发布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药品单一品种采购询价公告,要求单一品种利润率不低于25%,即至少低于省标价

25%。 同时,蚌埠市还发布了《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采购(市区)招标公告》,要求企业按照省标价格不低于采购总额的15%; 交易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团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配送,利润率不低于5%。

河南:

2015年4月16日,《河南省关于启用2015年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的通知》发布。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价价挂钩等方式。 配送公司协商确定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即医疗机构采购时参考的价格将由采购平台自动生成网上交易的最低价、最高价、均价等信息” 这是否意味着河南省内医疗机构第二次价格谈判也开始了?

陕西宝鸡:

2015年3月二次议价,陕西省宝鸡药藏中心公布了第一批药品和耗材谈判目录,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谈判价格。 据业内人士介绍,谈判结果仅在宝鸡地区实施,实施期限为一年。 首批降价原则为20%-40%,参考安徽、浙江、天津等省份价格。 如果厂家弃标或不确定,停止在宝鸡销售该产品。 宝鸡在陕西省的谈判结果将延迟执行。 但上述信息尚未得到公开信息证实。

湖北:

2014年9月,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药品谈判应以省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标价格为谈判依据,最终采购价格(含交货期)成本)不得超过基准价。可以探索总结多家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数量,采取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企共同协商采购,最大限度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辽宁:

2014年7月,辽宁省朝阳市公布了市级药品招标采购方案,并提出创新用语“成本分摊”二次议价,实际上规定企业在原中标的基础上再次降价价格,最多可减少 30%。 中标率最高的企业为最终中标者,进入医疗机构,挤压企业利润空间。

福建:

2014年印发的《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省级医疗机构要按量采购药品。最高限价。” , 以量价挂钩的方式洽谈采购。”

其中,三明市作为试点城市,通过向商业公司和厂家询价、报价,继续在“全国最低价”的基础上,选择价格较低的产品,以降低药品价格。 三明的商业流通费为8%,比省内普遍的5%低3个百分点。 通过商业流通,压低了制药企业的利润,实际上是在变相打压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