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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o Bay Phase 4的一位业主成功归还了房子。
曾因“客厅是天井”的奇葩户型而轰动一时的米罗湾四期项目,在购房合同中规定不能退房。
然而,也有不信邪的真主选择诉诸法律。 一审二审后,他们不仅拿回了所有的房款,开发商还承担了利息损失。
你赢在哪里?
米罗湾奇观四期
汨罗湾小区四期位于李沧区习水路北侧、宾川路西侧、39号线东侧。 由青岛鑫海源山西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鑫海源)开发建设。
2016年6月,鑫海源公司申请变更汨罗湾四期规划。 在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不变的前提下,将原规划确定的11套带中庭花园的大户型调整为11套带中庭花园的小型多层住宅。 原青岛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报送的规划符合控制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同意其规划及单体变更。
2018年12月,米罗湾四期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
2019年4月,汨罗湾四期因违章施工被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封。
为什么会有这么奇怪的户型? 因为偷区!
有业内人士表示,买卖双方默契:买房时,按实际面积付款,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业主,由开发商统一倒空部分青岛米罗湾降价,让业主可以获得更大的使用面积,开发商将出售房屋。 更高的房价对双方都有利。
没想到半路突然冒出一个行政执法局,当做私人楼房被查封。
这种事情一旦摆上台面,三五年也说不清。 米罗湾四期的400名业主陷入了无房不能住的境地,同时还要与开发商和相关部门纠缠不清。 .
如果不想纠缠业主,可以选择check out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即使开发商未能及时交付房屋,双方也应继续履行合同。
业主决心退房
米罗湾四期有400户业主,其中肯定有一些不信的人,比如乔女士。
面对无休止的纠缠,年近半百的乔女士直言自己没有精力参与其中。 从签合同到付房款再到约定的交货时间,乔女士在一年半的时间里要做的事情很多:办理退休手续、商量孩子的家事、陪老人看病疾病,每一个生命的分量都比买房重。 更何况,乔女士的身体状况也不是很理想。 退休后,她需要检查、治疗和休养。 不可能将她的生活集中在房子的曲折上。
而乔女士认为青岛米罗湾降价,这是开发商的错,业主没有理由分担责任。 对于买卖双方默契的“抢占面积”,乔女士不予置评。 她认为没有证据的论据不值得反驳。
2017年末,乔女士支付房款175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在青岛鑫海苑开发建设的房屋,预计建筑面积118平方米。 根据购房合同,青岛鑫海花园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
2019年4月,也就是距离约定交付时间还有两个月,汨罗湾四期因违章施工、乱施工被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封。
2020年9月,乔女士将《迟交提醒函》邮寄至青岛新海源。 乔女士在催款函中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青岛新海源退还其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也是在这一年,历经千辛万苦,米罗湾四期工程终于成型:7月13日,青岛新海源通过在媒体发布《通知书》并群发短信的方式通知米罗湾业主:汨罗湾四期商品房改造项目经规划公示无异议,于2020年7月3日获得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正式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天井”已获批成为客厅,不再是私人违规建设。
可此时,乔女士与开发商为退房而发生的争执正在激烈进行。
经法院现场核查,截至2021年7月14日,涉案房屋尚未竣工,不具备交付条件。
两点争议
青岛鑫海源在庭审中主要提出两点:
第一,Miro Bay 4期房屋未能交付是因为政府规划有变;
第二,合同规定不能退房。
对于第一种观点,青岛鑫海源提供的证据为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3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司认为,这足以证明汨罗湾四期。未能交付期房是由于政府规划发生变化。
这个逻辑有点奇怪。 如果先上车再补票,是否还是检票员的责任?
可能我也觉得有点牵强。 在一审法院以无效证据驳回诉讼请求后,青岛新海源在二审时明确表示,其上诉仅针对第二点,即合同约定不能退房。
双方合同约定,即使青岛新海源未能及时交付房屋,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解除合同。
法院确认了两个事实:一是合同合法有效,二是涉案房屋尚未竣工,经现场勘查不符合交付条件。
据此,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卖方原因不能交付房屋,买方将给予卖方90天的宽限期。 收件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在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后,青岛新海源长达2年仍未将房屋交付给乔女士。 交房条件满足,青岛新海源违约,致使乔女士长期未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
据此,乔女士请求解除与青岛鑫海源签订的购房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青岛鑫海源退还乔女士房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在现行法律实践中,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
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 法定条件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房合同义务时,买受人可以退房的条件。 .
本案所引用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楼外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