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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医药网讯 药品二次议价”是社会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的某种行为的定义。 它简洁、清晰、准确,抓住了事物的要点。 这是一个接近现实的词汇。

二次议价是指省标后,不承认招标产生的中标价格,并以此为议价对象进行压价,产生新的价格作为实际采购价格。 这个词,“次”、“议”、“价”,都是意思明确,表达清楚。

“二次议价”这个词并无对错之分。 但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实践,其违法、不合理的特点逐渐被社会所认识,因而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有人说二次议价不存在了,现在的做法是“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对于现在的做法,是不是二次议价,不是看怎么说,而是看怎么做。 二次议价的实质是“否定省级药品招标的中标价格”。 “自购”只谈代购,不谈定价。 如果采购时采用中标价,自然不是二次议价; 如果忽略中标价格而压低价格,为什么不进行二次谈判呢?

集中采购是一种交易方式,招标(现在是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形式)是一种定价方式,最终价格是一种经济利益分配。 集中采购可以通过招标或协商定价,但无论中标价格如何,招标结束后不得再次协商。

在目前的招标过程中,只确定中标价格,不确定数量。 因此,不存在否定“中标数量”的问题。 当然,数量不足是药品招投标的一大缺陷,也就是所谓招采分离。 数量不足也是药企招投标的一大困惑。 不知在量价分离的情况下,投标公司是如何计算投标价格的?

第一次和第二次讨价还价有什么问题?

一种是违法的。 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多次责令。 经省政府部门主持公开招标后,中标结果不被认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其他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否定本应中标的中标价格受法律保护。 当然是违法的,当然也违反了国务院和国家很多政府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文件。

二是不合理。 政府部门、招标机构、招标企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形成的招标结果被丢弃,不仅是对老百姓的浪费,对政府也是浪费。 二次谈判,对中标价格进行重新谈判,通过更换入围人的方式重新选择中标产品的规则,通过排除资格的方式重新选择投标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偏离医改方向。 第二次谈判,将降价所得作为奖励返还给医疗机构,这是医药和医疗的一次回潮。 是医院逐利的升级版。 从本质上讲,医疗机构从全民健康中得到了回扣。 这是变相挪用医保基金,而不是财政补贴。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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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严重危害社会。 二次议价采取行政而非市场方式,强制压低药品价格,导致越来越多的价廉物美的药品被迫弃标、停产、断供、退出市场,造成对医院、制药业和患者的共同损害。 药价越来越低,用药选择越来越少,患者买药越来越贵,医保负担越来越重。 长此以往,不仅会伤害药企,让他们失去研发创新能力,也会伤害医院,让他们变成无药医生,还会伤害患者,让他们求药无门。当他们生病时。

2、第二次谈判违反了谁的规定?

首先是省卫生计生部门。 药品招标是指省卫生计生部门下属的招标部门(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采购药品。 招标主管部门苦思冥想,想了很多办法。 省卫生计生部门也明确规定,某类药的价格不得高于某一价格; 某类药物必须降低几个百分点; 谈判程序; 为了引导、帮助甚至代替招标部门千方百计降低药价。 但即便如此,二次议价还是随便否定了招标结果:第一,否认中标价格,二次议价不是公司的投标,而是省卫健委主办的招标过程的结果计划部门。 中标价格; 二是企业拒不提交的,二次议价将否定中标品种(规格),取消中标药品的中标资格。 因此,作为省级政府药品招投标主管部门,仅从维护自身工作成果的角度出发,反对二次议价是理所当然的。

二是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部门。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已发文建立一批新药价格形成机制。 除少数药品仍由国家统一管理外,大部分药品的价格将通过招标、协商、企业自主定价等方式形成。 国家卫计委在随后的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这些机制形成的价格,医院不得组织议价。 第二次讨价还价很容易否决这些机制。 照理说,只要有二次议价,之前的所有定价(不管是什么形式)都是浪费时间和金钱,都是假的行为! 发改委发〔2015〕904号文件也成了一纸笑话!

三是财务部。 据称,第二次谈判所得款项将用于医院的建设和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 这自然是无可指责的合法使用。 问题是,作为公益性医疗机构(不管是公立还是民营还是社资),政府有责任去扶持帮助。 上述开支是否必要? 有道理吗? 合适吗? 如果有必要、合理、适当,财政补贴为什么不满足? 这岂不是意味着我国财政支出中医疗保健的比重偏低,在世界上排名靠后? 为什么不增加呢? 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补贴呢? 允许医院逐利与往年允许军队利用特权经商营利有本质区别吗? 公益医院需要追求利润才能生存。 政府首先是财政耻辱!

四是党中央、国务院。 中央政府早就明确表示,要取消医生以药补助的机制。 近期,中央多次强调要取消医院逐利机制,二次谈判直接向药企要利益。 这与现已废除的药品加价有何不同? 以前是100多元加15元医药费,现在是100元返还15元医药费。 以药养医,依然是一种日新月异的方式! 有些人会二次谈判,把议价收入留给医院作为调动医院积极性的重要举措,这不是公然鼓励医院追逐逐利机制,唱反中央政府的旗号吗?

五是法。 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之前已讨论过,不再重复。

3、一次议价和二次议价

议价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商品价格的基本方法之一。 议价是交易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无需外来干预。 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引入谈判机制”,现在就是定价的谈判,也就是讨价还价。 但投标后再进行二次谈判否定中标价格是不对的! 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本招标周期内确定的中标价格无论在一个招标周期内采购多少次均有效。 因此,议价和投标只能并联,不能串联,串联是违法的。

事实上,交易双方是采用招标还是议价的形式,也可以是谈判的内容之一。 双方确认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诚信执行投标,不再议价。 即使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也规定“适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法”。 如果双方同意谈价,就应该坐下来讨价还价。 协商价格不一定比投标价格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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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次议价、二次投标

为在二次议价中取得更大的强制降价效果,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筹划试行二次招标。 二次招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医联体)主办。 二次投标和二次谈判有什么关系? 二次投标是二次谈判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 也否定了省级招标的中标价。 是二次谈判的深化、加强、开放和极端化。 非法二次议价的最高成就! 大家可以想一想,由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药品公开招标,很容易被二次议价否定。 负标价? 三次之后,还有四次谈判还是四次投标? 五次? 六次? 竞价无止境!

5、二次议价导致价廉物美的药品弃标、断供、退市、隐性涨价

在行政降价和招标降价的基础上,二次谈判将通过谈判再次“市场化”降价,导致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价格被打压,但不可持续,供应将受到抑制。一段时间后停产,市场上将更换其他产品; 二是压制不住,放弃这个产品,换成市场上的其他产品。 两者的结果是一样的,只是早晚不同而已。 而其他产品往往更贵。 从想要降价开始,收到的却是涨价的效果!

这种表面上看不出来的涨价,堪称隐性涨价。 社会的直接感受是低价有效药消失,被高价药替代。 这也是过去几年近30次的行政降价,消费者没有感受到的深层次原因。

药价暗中上涨,并不是同一种药直接涨价,而是一种低价药被另一种高价药替代。 因此,它没有百分比量化,社会无法比较和批判。 这种增加是任意的。

药价的暗中上涨,是一种药不堪低价包袱而消失,与实际疗效、是否适销对路无关。 但是,新换的药因为价格高而进入市场药品 二次议价,其疗效不一定比消失的药好,甚至可能更差。 因此,患者在影响治疗方面的无形损失可能大于支出增加的有形损失。

药价的暗中上涨是基于一种新药或替代药进入市场。 因此,这种现象产生的新成本必然会进入药品成本,增加此类替代药品的正常成本。 .

药价暗中上涨,是药物之间的替代。 这种替代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审批、许可等环节,增加了行政寻租和腐败的可能性。

药价暗中上涨,医保和患者增加了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但医改在降低药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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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次议价与医保支付的关系

本来,二次议价与医保支付没有直接关系:二次议价是医院采购药品与药品销售企业之间的议价,属于经济交易性质; 而医保支付是医保机构对患者消费后的治疗。 支付部分费用属于社会保障性质。 但是,由于医院采购药品的费用实际由患者和医保按不同比例支付,医保作为支付方参与价格谈判当然是必要的。 医保参与价格谈判,自然会降价。 但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医保会考虑降低医疗总费用,不会强制低价药退市让位给高价药。 这与政府部门追求政绩、医院追求利益不同。 (在这里也是付款人的患者,因为是分散的付款人,不太可能参与价格谈判,但是他们对付款水平的感受和承诺会通过其他方式体现出来,比如通过医患关系。现在医生之间的关系而且病人这么紧张,不能不说一般看病的费用是有贡献的。)

然而,现在医保支付不参与药品价格的直接谈判,反而成了二次谈判的帮凶! 具体做法是药品中标后,医保支付同意支付中标价,并承诺二次谈判后保留降价。 给医院,鼓励医院二次协商。 然后调整一年(或两年)后的医保支付标准,改为按实际价格支付,取消住院保留费,鼓励医院三次协商。 如此一来,医保赔付和二次谈判就成了招标周期中的又一个价格杀手! 毕竟招标还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但是,医保支付是准行政行为药品 二次议价,二次议价是市场行为,你无能为力!

社保性质的医保基金在药品采购中的真正作用,应该是作为药品支付方,与医疗机构一起,直接与药品企业议价,直接与医院合作签订合同,直接向药品企业付款。 现在它误入歧途了。

能把医保部门逼成强大的药品降价机制,看来政府部门的权力还真是不一样。

七、二次议价不利于医院

二次议价对药企的伤害自然是极大的。 但也有人表示,二次议价有利于推进医院医改,议价成本降低可用于增加医生收入。 在这里,医生成为了第二次讨价还价的挡箭牌。 简单地说,二次议价确实给医院带来了表面的、短期的经济效益,有的甚至超过了医院原定的15%的药品支持医疗定额。 然而,二次议价给医院带来了巨大的法律、政治、制度、经济和医疗风险。

一是法律风险。 虽然现在得到了一些政府部门的推动、支持和保护,但在十八大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家迟早会拨乱反正,重回正轨。依法行政轨道:或者确认二次议价不符合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应当取消二次议价; 或直接取消招标,将二次议价改为合法、合理的议价。 明知道第二次讨价还价是死路一条,还要继续吗?

二是政治风险。 第二次讨价还价是企业与医院之间的讨价还价。 因此,为确保中标后营销的实现,企业必须在医院公关中使用各种回扣和贿赂手段。 医院领导和医学精英因药物不时见诸报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 医院管理层和骨干医生入狱危及多家医院的正常运营。 真遗憾! 凭良心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糖弹袭击是企业发起的,绝大多数医院领导和医生一开始也是拒绝的。 但大利所诱,必有勇者。 倾巢之下,鸡蛋会安然无恙? 在坏机制下,药企、医药代表、医院院长、医生都可以被胁迫成为坏人。

三是制度性风险。 废除以药养医,是国家早已达成共识的事情。 因此,在零加成率的情况下,取消了药品奖金。 取消医院的逐利机制,是近期中央政府正式提出的。 当然,这只是针对非营利性医院。 然而,医院讨价还价不就是一种逐利机制吗? 第二次讨价还价的差价去了医院,这不是变相返还药品奖金吗? 以药养医,不就是换了个面子吗? 这与中央医改的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怎么可能长期坚持而不改正呢?

四是经济风险。 公立医院需要政府财​​政补贴。 第二次谈价后,差价就留给了医院,这似乎又给医院分了一块大蛋糕。 也有人以是否将差价留给医院作为二次谈判是否应予肯定的标准,可见医院对二次谈判的期望值很高。 但如前所述,经过一年(或两年)后,医保支付标准由当初承诺的中标价支付调整为医院协商后标准支付,而价格差异消失了! 那么,医院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吞下由富变贫的苦果,减少支出的刚性增长; 二是实行三次价格谈判,然后从企业中挤出去。 问题是,刚性增长费用能否压缩? 这样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的讨价还价还能继续吗?

五是医疗风险。 药品价格一方面反映了患者的负担(医保),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药企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强弱。 如果一味地把药价压在成本以内,这样的药必然会被市场淘汰。 而且,越便宜、越高效、越畅销的药,越有可能出现供不应求甚至断货的情况,因为经过多轮竞价竞价,低价无法维持再生产。 《广州日报》2015年10月13日报道,对全国12个城市40余家三甲医院临床用药调查发现,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基本药物有500多种,342种在列。供不应求,其中许多是廉价的救命药。 药品。 由于一药难求,供不应求的药材被炒作价格,有的涨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药无药,犹如无米之炊。 这不是一个重大的医疗风险吗? 进一步分析,药企没有利润,或者利润空间被压缩,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 产品研发? 中国的医药市场要么从新产品中消失,要么让位于进口药。

其实很多医院,尤其是大医院,已经看得很清楚了。 进行过一两次二次议价的医院,基本上已经失去二次议价的积极性。 只是迫于行政压力,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只是争取谈判后的降价比例。 部分不能降价的药品转为“线下”采购,中标价格或企业标价维持不变。

8.二次讨价还价是改头换面还是第二次讨价还价

双议价的名声变坏了,所以很多地方都提倡二次议价,但不敢打二次议价的名头,也不允许别人说是二次议价。 由此可见当事人的心虚。 不过,“方民嘴比防川差”,其实还是在做二次议价,人家怎么能不说二次议价呢?

二次议价的关键是第二次,关键是不合法。 其实质就是否定中标价格,在药品招标后另行议价。 事实上,现在社会反对的不是“二次议价”,而是随意否定国家《招标投标法》保护的中标价格。 目前的药品招标虽然存在种种不足,但毕竟是准政府行为。 它可以改进完善,甚至可以取消,但绝不能任意否定。

只要是招标,就必须“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价格、质量、履约期限”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否则违法,应“责令改正”,处以“中标工程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至万分之十以下”。 (引号内的文字为《招标投标法》的文字)。 只要不这样做,无论怎么称呼,都逃不过二次讨价还价的恶名,也逃不过被社会批评和反对的厄运。 如果小偷偷了东西,不承认是偷,只承认是拿、拿、借,能改变偷的事实吗? 中国的法律尊严何在? 社会舆论在哪里?

九、投标价格不是一个区间

现在,为了使二次议价从违法的泥潭中解脱出来,有人说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只是一个价格区间。 最终,医院协商确定的采购价格只能低于中标价,不能高于中标价。 因此,投标后的价格谈判不是第二次价格谈判。 这是另一个笑话。 从法律规定和基本常识来看,药品的中标价格是中标企业在投标时正式提出的,也是招标人在确认投标时正式确认的。 投标企业不满意的,可以不投票; 招标人不满意的,可以不选择。 中标一经公布,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中标价格。 法律规定的中标价格是数轴上的一个点,没有宽度。 这个价格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将所谓的中标价格异化到一个不高于中标价格的范围内,并在此范围内二次协商确定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则“中标价格”与引号在数轴上表示为直线射线,与受法律保护的中标完全不同。 点和射线的关系,相信我们相关的政府官员在初中数学课上都学过。

10.取消二次协商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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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二次议价最简单的办法当然是药企坚持以中标价销售,不支持否定中标价的二次议价。 让第二次谈判没有问题地结束。 但是,在药品没有差异化的环境下,企业是不可能做到的。 这就好比企业在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相结合的压力下,被迫在没有量的情况下自行报价,虚报低价。 直到真药分离出来,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要使现在的二次议价合法化并为社会所接受,必须改变“二次”:取“议价”的合理内涵,摒弃“二次”的非法误区。 改变方式:

一种是第一次取消。 省政府发文取消招标和现有中标价,取消在中标价基础上压低几个百分点的规定。 医院或医院联合体成为采购主体,量价直接挂钩,按量定价,以量采购为导向。

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医院的积极性,把政府部门的职能转移到行政监管上; 并能有效实施带量采购,使最终价格的确定更加合理。

二是第二次取消。 招标结束后,直接按中标价格签订书面合同,即所谓招采一体化。 取消以所谓团购、带量采购、成交确认等形式改变省中标价格的所谓变相二次议价,维护政府招标公信力。

去年底,国家卫计委药监司负责人有一次谈话,话题很明确:“为什么禁止二次议价?” The reason is very good: "If the winning bid price formed by the market size of a province is higher than that of a prefecture-level city, or even If the price is negotiated by a hospital, then we must first analyze the problems in the provincial procurement. Therefore, it is unreasonable to carry out the second negoti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winning bid price formed by the provincial procurement.” Very well said! This is a common sense Common sense question. But he went on to say: "Using the group purchase method", "the hospital will issue a list of medications, and package the city's medications to the provincial platform for procurement. If the company is willing to accept the order, it must give a more favorable price. It's called the second negotiation.” This is puzzling! Whether it is the total purchase amount or the purchase amount of a single variety, the whole province must be greater than the whole city. Compared with the same category, it is impossible for any city's packaged purchase to rely on the “market value” of the purchase amount. "Scale" to obtain a lower price than the winning bid price in the province! If the packaging volume of a city is compared with a variety in the whole province, and now pharmaceutical wholesale companies are not allowed to bid, they are all manufacturers one by one, and the city's packaging is meaningless .

Recently, there are articles on the Internet saying that the second negotiation is legal, because before that, the bidding by the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was illegal, and the bidding should be denied instead of the second negotiation. Whether the bidding is legal or not is a problem. If it is not legal, it should be resolutely corrected. However, for a quasi-administrative act, some people think it is illegal, but the government has not accepted it, corrected it, and there is no court ruling to confirm that it is illegal, so it is naturally reasoned as legal, and its administrative consequences are of course real and effective. If it is confirmed that the bidding is illegal, who will bear the losses caused by the company's bidding? The winning company bids because it trusts the government, and the result of the winning bid is not protected by the law! You, because it is illegal to scold you, so the law cannot protect you from being beaten! 这是什么逻辑? The company is not at fault at all, why should it be subject to bidding first, but the low price is a coincidence, and then it has to be subject to a second negotiation the plunder?

Before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issues a document to cancel the drug bidding, it is necessary to confidently maintain the winning bid price formed by the provincial drug bidding: the winning bid price is the winning bid price of the whole province, which is applicable to all medical institutions, city and county governments and hospitals (medical alliances) in the whole province ) have no right to change; the winning bid price is a periodic price, which cannot be changed within a bidding cycle; the winning bid price is the hospital purchase transaction price, and the hospital must purchase at this price; irrelevant.

In short, the second price bargaining is suspected of breaking the law, of losing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of deviating from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entral medical reform, of destroying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of medicine, of causing a shortage of cheap and high-efficiency medicines, and of corruption. If we stick to it, we will inevitably end up with "dissatisfied government, dissatisfied hospitals, dissatisfied medical insurance, dissatisfied patients, and dissatisfied drug companies" just like the current medical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