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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中二次议价现象目录简析一、“二次议价”现象产生的原因(一)药品中标价格虚高(二)医院有自主选择药品的权利(三)政府补贴不足 (四)监管处罚力度不够 二、“二次议价”的危害 (一)导致药价虚高,与医改最终目标背道而驰 (二)“二次议价”本质上是三、解决“二次议价”问题的相关思考 (一)加快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步伐,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 (二)推进集中式医院改革药品采购制度实施“量化采购”(三)加快监管机制建设文本摘要: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二次议价现象 t很普遍。 “二次议价”不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也不符合招投标的基本商业规律,形成了一种新的商业贿赂方式。 本文分析了“二次议价”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二次议价”的危害,并对如何解决“二次议价”问题进行了相关思考。 全省镇江市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全面实行零差价销售。 取消药品加成后,公立医院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网作为药品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一定成效,药品价格得到控制。 医药行业进行产业调整,药品流通渠道更加规范透明药品 二次议价,药品质量不断提升,临床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然而,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未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议价,即所谓“二次议价” 1、“二次议价”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药品中标价格虚高。 在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之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全面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导致部分中标药品的价格远高于企业的成本价,甚至高于企业的成本价。市场定价,为公立医院“二次议价”留有余地。

(2)医院有药物选择权。 政府集中采购可以让同一类药品的多家生产企业中标。 医院有权选择使用同类中标药品。 医生的处方量决定了药品的销量。 “二次议价”的空间有多大,成为医院选择同类药品品牌的重要因素。 (三)消除政府补贴不足。 以药养医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 药品加价取消后,公立医院零加价销售的合理损失,不仅可以通过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来消化,而且政府对公立医院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补贴也将得到缓解。也是一个重要的来源。 目前,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补贴远远不能弥补医院的政策性亏损。 “二次议价”成为医院寻求弥补损失的重要途径。 2016年至2018年,江苏省镇江市3家公立医院药品“二次谈判”返还3809万元,政府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贴3752万元。 在此情况下,3家公立医院累计亏损仍达1108万元。 (四)监管处罚力度不够 2010年七部委联合发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第36条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销售药品,不得二次采购”严控药品采购发票审核,杜绝不合规采购、低价采购和非正规渠道采购。 虽然明确禁止“二次议价”,但监管力度依然不足,缺乏相应的惩戒和约束措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监督处罚措施2001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未得到落实。 2、“二次议价”的危害 “二次议价”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商业贿赂,给医院管理、药品经营管理带来不良影响。制造商,并减轻患者的负担。

(一)导致药价虚高,违背医改最终目标 在“二次议价”操作中,医院采购药品数量、所需服务内容、支付及时性等因素最终影响药价。最终采购药品“二次议价”后的药品价格远低于省级平台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格。 药企在制定药品招标价格时,提前为“二次议价”预留空间,抬高药品价格。 其目标与国家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的初衷背道而驰,没有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二次议价”本质上是商业贿赂。 “二次议价”本质上是变相将最终约定的价格与省标价格的差价转化为医院的收入。 医院有选药权,医生有开药权。 “二次议价”中如何协商、协商多少、医生开药时用谁的药等药品 二次议价,都存在较高的诚信风险。 药企为了拿到这张通行证,竞相上医院攻关,产生了一系列“潜规则” 三、解决“二次议价”问题的相关思考 (一)加快全面推进步伐公立医院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 医院因取消药品加价带来的合理收入将减少。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建立政府补助稳定增长机制,畅通补助渠道。 合理的差价由政府财政予以补偿,让公立医院真正名副其实的“公立”价格虚高,而在目前的招标采购中,一般只有价格没有数量。 公司缺乏销售预期,药价难以实现大幅回落。

药品集中招标实行“以量采购”。 采购公告明确了每个品种的采购量,给予药品生产企业明确预期,有利于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和申报,有利于以量换价,显着降低,将有效减轻药品负担为患者带来成本,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跨区域营销的成本。 通过带量采购、量价联动、保障使用、及时支付,规范了流通秩序,净化了行业生态。 (三)加快监管机制建设 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管,落实监管、卫生、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过程依法监管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在处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时,要建立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登记制度和媒体举报制度,建立招标采购违法行为定期通报机制。 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还要加强以群众为主的第三方监督,鼓励群众主动举报医疗机构和毒贩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为镇江市句容市妇幼保健院) 参考文献 王杰,傅桂林,李东生。 药品采购中“二次议价”现象分析[J]. 健康软科学,2015。